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总工会
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潮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建〔2016〕9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人民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人社[2015]19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劳资领域社会矛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潮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总工会
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24日
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潮州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为专款专用账户,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市、县(区)住建、人社、财政、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工会可依法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督促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应确保能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在用工之日起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直接支付银行账户。
(三)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 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已处理完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规定职责,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的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按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潮法规审﹝2016﹞22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 (申请单位)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经办人 | 电 话 | ||
开户行 | 开户账号 | ||
建设单位 | 工程项目 名称 | ||
工程项目所在地 | 存储金额 (万元)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申请注销“工人工 资支付专用账户” 理由和依据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 |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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